21名空姐状告航空公司无理要求脱产减薪

时间:2009-02-17 14:46:49  作者:王杨 范春艳  文章分类:热点案件

    因某航空公司认定张某(女,29岁)等21名乘务员为乘务技能不合格人员,以张某等人不能胜任工作为名对其进行停飞脱产培训、减薪待岗。故张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航空公司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恢复飞行资格,恢复工资待遇,并给付张某张某等人自2008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恢复张某等人工资待遇之日止的工资差额及其25%经济补偿金。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张某等人诉称,张某等21名乘务员系某航空公司职员,职务均为乘务员,张某等人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绩效考核名列前茅,多次获表彰,但被告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调整不胜任职位要求及富余人员”为名,强行单方提高考核标准,没有合法考核依据且违反考核程序也不公布评分标准及考核结果,无故认定张某等人为乘务技能不合格人员,单方以张某等人不能胜任工作为名对其进行停飞脱产培训、减薪待岗。但培训、考核内容与乘务技能毫无关系。为此,航空公司对张某等人的脱产培训,不安排正常航空任务,强制要求收回张某等人的工作证件,导致张某等人无法行使劳动权利,工资数额大大降低,严重侵害了张某等人的权益。故起诉某航空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恢复飞行资格,恢复工资待遇,并给付张某等人自2008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恢复张某工资待遇之日止的工资差额及其25%经济补偿金。

    被告某航空公司辩称,公司从来没有取消乘务员的飞行资格,飞行资格和执行飞行任务是两个概念。公司享有安排工作的自主权,有飞行资格的乘务员是否执行飞行任务及怎样执行飞行任务,是公司根据飞行任务的需要目的自主安排的。受到全球经济及燃油的影响,公司对飞行计划有所调整。从去年9月起,部分乘务员参加了公司的乘务员综合素质培训,因此没有执行飞行任务,但并不表明是取消了飞行资格。因此,乘务员要求恢复飞行资格的请求无法成立。

    对于乘务员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航空公司认为乘务员工资中的小时费是指实际执行飞行任务的所得,但自乘务员参加脱岗培训,后提起仲裁,没有执行飞行任务,因此不需要支付小时费。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法官宣布何时再开庭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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