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7-06 10:59:56 作者:魏海渊律师 文章分类:一家之言
近日,南京“6·30”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引发了人们的热议,对于案件应如何定性,肇事司机张明宝构成何种罪名法律人士莫衷一是。前两天,某知名法律教授亮相央视,道出自己的观点,认为这一事件纯粹就是张明宝的过失导致的交通肇事,惊诧之余,我觉得该教授似乎并没有了解事情详细经过就贸然作此结论,因为案件细节往往能够决定案件的性质。
从本案具体案情来看,张明宝醉酒驾车,其首先撞伤第一名路人(一名孕妇)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在此之后,一贯开车很猛的张明宝为逃避事故责任,不顾可能给不特定人带来伤害,在行人较为密集的区域和道路上高速逃窜,车辆所过之处人仰马翻,致使六人死亡(胎儿计入),四人受伤,最后被一辆出租车逼停才结束其疯狂行为,其无论是在主观意识上,还是在客观行为上都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特征,其后果就是该法条所要禁止的,其侵害对象就是该法条所要保护的。而纵观张的整个行为也很明显是构成交通肇事和危害公共安全两罪。可以设想一下,假如没有人将张明宝的车逼停,而张的行为继续疯狂下去,教授是否仍会坚持上述观点不变呢?
所以,希望那些在电视媒体上出镜率高的法律专家们出言时再谨慎一些,免得民众错误领会立法者的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