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02 14:47:57 作者:麻增伟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买卖合同中发票能否作为已付款的证明
作者:麻增伟律师 电话:13811419086
在合同纠纷中,经常会出现,买方当事人以卖方当事人出具的发票,作为主张其已经支付相应货款的凭证,现实生活中,发票与支付货款的事实经常发生错位。开具了发票,并不一定支付了货款,相反,有时支付了货款,却不一定开具发票。尽管发票与付款的事实经常出现脱节,但当事人应对自己开具发票的行为负责,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的效力,是具体分析、区分对待的。
1、对于买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抗辩其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出卖方不认可的,不能作为买方已经付款的证明,买方应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付款事实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条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发票的主要作用在于买方抵扣进项税,在商业惯例中,买方通常为了先行抵扣税款,一般都会采用先票后款的方式,卖方先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收款的情形比较常见,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与证明买方支付货款的事实之间,并没有高度盖然性的对应关系,应由买方提供其他付款的证据来证明。
2、对于买方以其他商业发票抗辩已经付款事实的,法院一般应于支持,除非卖方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买方未支付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故发票应作为付款凭证。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根据以上规定,发票是直接作为收付款凭证来使用的,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证明收付款行为的效力,而且卖方一旦开具发票就意味着纳税义务的发生,卖方就要缴纳相应的税款,所以一般情况下,买方在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先行开具发票的行为比较少见。故,一般情况下,若买方持有商业发票的,应推定买方已经支付了货款,若卖方有其他证据证明买方未付款的,则用根据卖方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