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车辆再转借,发生事故致保险公

时间:2010-04-04 18:50:11  作者:麻增伟  文章分类:参考案例

             借用车辆再转借,发生事故致保险公司拒赔

                    作者:麻增伟律师   

案例:

在李先生诉北京一保险公司一案中,2008年12月30日,李先生将被保险车辆交送北京昌平区一汽车电器修理部进行后备门钣金喷漆维护。2008年1月4日,王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在昌平区美廉美超市东50米时,因路滑与路边电线杆相撞,造成车辆受损。

     2008年1月8日,保险公司对事故展开调查,对车辆被保险人李先生、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王先生二人进行现场询问。李先生在接受询问时称,其与王先生并不相识,车辆是由李先生交于江女士后,江女士交付王先生使用的。2008年1月10日,保险公司以驾驶员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标的车是在修理期间发生的事故为由向李先生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车辆,获其授权的驾驶员驾驶车辆,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除此以外,未经被保险人本人同意,因其他原因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均不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案中,李先生将其保险车辆交于江女士,江女士又将保险车辆交给王先生使用,李先生既不认识王先生,在王先生使用车辆之前也不知情,故王先生并非被保险人李先生允许的驾驶人。因此,保险公司以王先生未经李先生允许驾驶保险车辆出险为由主张免责,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法院予以采信。

律师建议:

保险条款中经常规定一些被保险人的义务以及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否则在发生事故,可能遭到拒赔,给自己的财产造成损失。另外,车辆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若随便出借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可能因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而承担对受害人的连带赔偿责任,而且也可能因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而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执业机构: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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