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是不是要为本人缴纳社保及基本工资

2010年9月因家中有事,并向单位领导请长期事假,15天后单位人事部给我通知,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我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当时的领导认定我是旷工不是请假,后来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判决结果认定我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我找到单位他们让我当 清洁工,(本人原职务是:车间主任);请问我该怎么办,他们给我降薪降职,是不是合理,如果我申请辞职,我能得到什么,在2010年1月当时我属于在职期间 单位就停止为我缴纳社保了,如果我辞职 他们有义务为我补缴社保吗?补缴到什么时间的,在2010年9月至今 劳动局判决我们一直存在劳动关系,他们是不是有义务为我发放生活费,发放的金额是多少; 谢谢回答
补充提问:
我是在2010年8月11日续签的合同,合同属于无期限合同,请问:这样我会受到什么样的补偿,我原来的基本工资是1800元,每个月的平均工资在3000元左右,公司那边让我申请辞职,我需要和他们提什么条件?我没什么有效的证据,只有一份合同 和2006年公司办的银行卡能证明我的入职时间,在这样情形下,我如果再次申请仲裁,我获胜的几率有多大,得到的补偿会有多少,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5-23-状态:未解决]
麻增伟律师的解答:

要求单位按照原工作岗位职务发放工资,并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建议继续申请仲裁。

我咨询麻增伟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资信调查 医疗事故 保险理赔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股份转让 遗产继承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麻增伟律师 > 麻增伟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