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05 10:49:56 作者:陈剑峰律师 文章分类:论文和案例集锦
准备。但是,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产生的劳动纠纷如何解决呢?
前不久,本报就接到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实习生的电话:“我是承德某学校旅游饭店专业的学生。我们一共30多个学生由学校安排到新北纬饭店实习。实习中,我发现这家饭店的员工都是安排每周休息两天,而我们只允许歇一天,每周的工作时间都在55个小时左右。我们认为,《劳动法》对每个劳动者都适用,作为实习学生,难道就能被当成廉价劳动力呢?”
就这个学生反映的问题,记者与新北纬饭店取得了联系。该饭店人事部宫小姐介绍说,这批学生在饭店实习时,饭店与学校签署了集体形式的实习协议,现在实习马上就要结束。关于工作的时间等在协议中均有规定,“这次实习并非饭店与个人签署劳动协议,实习时间由校方掌握与安排。反映情况的同学也许不了解协议内容,所以才会有这样的误会。”那么,实习生超时工作到底适不适用《劳动法》呢?记者采访了北京的陈剑峰律师。陈律师分析说,依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严格讲,实习生不适用《劳动法》,也就不存在超时工作问题。从这个角度讲,有实习意愿的学生在寻找实习单位时,一定要明确知道自己即将从事的工作的细节。另外,学校在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时,不应当仅考虑让学生拥有足够的实习时间的因素,也应充分尊重学生的意愿,问问他们是怎么想的,最起码让学生了解实习的全部细节,以免造成“费力不讨好”的结果。
文摘自2001年7月12日《北京劳动午报》第5版 维权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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