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05 20:17:20 作者:陈剑峰律师 文章分类:劳动法问答
问题:
我是一名医务工作者, 06 年签的合同来了北京,当时跟人才签了 6 年,医院 3 年,说是解决北京户口。颁布了新劳动法后,从 08 年一月跟医院又重新签了 3 年,合同上写了如果违约要交违约金 1 万。可是现在我不想在这家医院再干了,从我来了之后医院没有送过我们去进修,按新劳动法不是不用给违约金吗 ? 可是今天去问院长,他说还是按条款走,说还是要给医院一万块。我想请问各位律师,这一万我到底是不是真的要给?
回答:
您不需要支付 1 万元的违约金,因为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附 :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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