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怎么签 法律有规定

时间:2009-02-06 19:16:34  作者:陈剑峰律师  文章分类:论文和案例集锦

合同怎么签 法律有规定
(别以为拿着合同就可以对职工乱来)

  “为了公司能跟我续签劳动合同,从去年到现在养老保险都是我自己交的。可就是这样,今年3月,公司还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说这话时郝震宇一脸的无奈。

  郝震宇说,他从1988年就到中国装饰集团公司工作,至今已13年。该公司曾在1997年与他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到2000年,该公司因经营原因,聘请了一位经理。此时,郝震宇的劳动合同也到期了,他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于是找经理询问,经理说这事由总公司决定。郝震宇又找到总公司,总公司又说让经理决定。不久,那位经理辞职离开了公司。为了让总公司能和自己签合同,郝震宇决定自己去交养老保险等费用。就这样,今年1月19日,总公司的领导不打算和他签劳动合同了,让他把关系转走。郝震宇不同意,希望能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没想到公司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他的档案转到了街道,郝震宇知道后,到

总公司询问,公司以他违反劳动纪律为借口,补开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日前,记者采访了中国装饰集团公司负责人,负责人说:“对于郝震宇的事,在仲裁结果出来之前,我们无可奉告。”

  北京陈剑峰律师对此事进行了分析,“中国装饰集团公司有几个做法违反了劳动法:郝震宇连续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了10年以上,中国装饰集团公司在2000年1月1日应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0年该公司没有与郝震宇签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郝震宇虽然自己同意个人承担养老保险费用,但这是无效的;还有,该公司与郝震宇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通知本人,但是他们一直没有通知郝震宇,这是违反程序的。因此,该公司应该撤消与郝震宇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与他续签合同,补交这一段时期的养老保险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文摘自2001年8月16日《北京劳动午报》第7版 维权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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