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英诉周东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时间:2009-02-06 20:35:24  作者:陈剑峰律师  文章分类:论文和案例集锦

案情简介:
      1990 年 6 月吴志英与周东根之子周小林结婚。结婚后,因吴志英有一定程度的痴呆,做家务、干农活需他人指教,生活较为困难,夫妻感情一般化。婚后生有一儿一女,吴志英结扎。 1999 年 3 月周小林因病去逝。吴志英生活很困难,无力维持三口这家,于同年 6 月回娘家住, 2 个孩子留在周东根处抚养。 2000 年 7 月吴志英与张军结婚,感情很好,但因吴志英已结扎不能再生育,故希望从周东根处要回一个女儿自已抚养,周东根不同意,吴志英遂于 2003 年 5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吴志英要求抚养一个女儿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其请求应受法律保护。
    第二种意见:吴志英有痴呆症,其自身生活尚须他人维持,怎能抚养小孩?故不支持吴志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999 年 3 月,周小林病故。吴志英生活很困难,无力维持三口之家,于同年 6 月回娘家住, 2 个孩子留在周东根处抚养。根据《婚姻法》第 28 条的规定, “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 因此,周东根抚养 2 个孙子女是有法律依据的。
2000 年 7 月,吴志英与人再婚,在生活上比较宽裕,在经济上具有了抚养能力,而她本人又因结扎而不能再生育,从而提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由自己抚养一个女儿,但本人仍患有一定程度的痴呆症。对于这种情况怎样处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吴志英患有一定程度的痴呆症,但并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抚养子女的问题上,她的智力和行为能力并无什么障碍,有民事行为能力,况且周东根现已年老体弱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继续抚养 2 个小孩。因此,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应当支持吴志英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由其抚养一个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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