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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经律师查实,正式确认产权人张凤明的房照姓名实为被房管部门改名为张云生名下,并晓知54号判决书及内容,申请人张凤明即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此房坐落在大石桥市清真里二胡同17-7号,申请人张凤明院内住房前4米左右。
此54号判决书所指四间房原是五间房,申请人张凤明是产权人,因修路占地拆下半间,现剩下四间房,此房是申请人为成家用房所建,于1974年秋,在申请人爷爷的私宅院内,在倒塌的两间老房前五米处,先后用了三年时间建成为五间房,并持继两间倒塌房屋的低根手续三件,(地照. 买房发票. 两间老房照)于1977年办理了五间房照手续一张,81年换办了第二张房照手续。只因为75年地震,申请人的父母住的公房震险,所以搬过来同申请人一起居住,(父母公房一间半分配下来至今一直空着),其当时申请人四年在外打工,家里母亲胡志琴私下便从街道偷写出白条介绍信,起了改产权之心,也是因为申请人张凤明没有儿子的原故而偷夺房屋产权。
胜利街道偷写.,出示白条介绍信的行为,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因申请人是本街道多年老户,建房街道知道,住房及家里情况都特别清楚,此白条介绍信是故意侵犯公民权益,侵犯产权,也是故意维护和支持旧风俗“重男轻女”思想的一个展现。其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权益,国家法律是不充许的,此违反法律的行为,也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房产管理部门,同样没有改换产权的相关合法手续,为掩盖其违章违法行为,且在此房屋档案内,伪制一张张表格来充实理由。1. 在申请人新建的五年新房的第二张房照上面,签写字迹,曰:“此房准备在84年前翻建”等等一些字迹,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因此房74年已建成完好至今如初,其当时新建的房屋根本不存在再翻建的条件和理由。此行为是为偷改产权制造阴影而歪曲事实。2. 又制表于档案内,在一张纸面上把“五间房屋变成时而大时而小”,“五间房变成了三间房,又签写三间房变成了五间房”,此行为是自己欺骗自己,又损害他人而捏造事实。3.又制表于档案内,签写此房“49年建成71点几平方米,”此行为是造假离题。不符合此房事实,因49年还没有购买此房,是违背事实而行事。4. 2006年3月,申请人在房屋档案内,找到了老房照的去处,并发现房屋管理部门又在申请人第一张77年房照后面,手工制表签写此房屋此档案内不应该有的人员。且附言老房照上缴备案等字迹,此制表及附言与事实不符,人员与此房档案内人员不符。因74年始建,是在老房基前五米处,不是在原基所建,申请人初办房屋所有权确立一户八人,是指本申请人及长辈人员(参见地照. 老房照后页)便是事实。此原档案内原始资料“老房照”上缴备案,本申请人认为,房产管理部门,擅自把原始资料老房照从档案内撤出,是违犯房屋档案管理法。因房屋档案到任何时候都应该存放在档案内,其违章操作连续侵权行为,充分地证明了房管部门隐藏、扣押档案内资料而别有用意,也充分的暴露出其欺骗法律,诬陷国家律法已成为事实。
正因为房产管理部门违章违法,隐藏房屋档案内资料“老房照”,欺骗法律的误导,也是因为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原经济厅办案人带有用意,胆大包天作出了“张冠李戴”的荒唐奇案。
此54号判决案,事由申请人另一三间房屋产权确权纠纷而引起,房产仲裁认定申请人张凤明是此房三间房所有权人,此案是此案问题,如何存有异义,申请人也在答辩中解释了,“三间房屋倒出一间半房没有道理”,此三间房也是申请人张凤明自己出钱出力建成,反又付出三千五百元人民币作为劳务费支出,此案其当时已确权认定没有异义,但今天看,54号判决书及54号变538号判决底卷,真正的一间半房产权所有人张云生:名曰:“分产”,没有事实,是个圈套。
一处三间房事诉案,偷改办申请人另此一处四间房定判决,荒唐稀奇的张冠李戴案件,几百年来的传奇之说,在当今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正式实现了,活龙活现的摆在眼前,街道偷写出示的白条介绍信,“假证据”本身的含义根据何在?被申请单位房产部门,“偷改产权”有什么批件?人民法院在违章违法的事实面前办案,是何用心?其三方面相互组合,先以声东之势,后以击西之实,巧妙的安排,不公开言明案件的真实情节,暗中单方面操作程序,申请人一直没有参与面对面的问答场面,纸上谈兵其导演的有声有色,嫁接的手段如此卓越,判决书不送达于申请人,应该签名的页张上面,没有内容给于展视,此案不仅违犯法定程序,并且违背法律旨意,实属故意侵权。更严重的是此案居两列已违章违法情节之后行私办案,从中充当违章违法的保护伞,为达到目地而合谋舞弊,因该办案组到房产部门调查和了解此房有关事实,其54号判决内容纯属捏造,没有根据的编造事实,没有一符合之处。本案牵扯的六位第三人,是此房屋没有依据,不应该进入此房屋档案内的人员,更没有问答的真实性,不符合客观事实,是无效的民事行为。54号判决书,3月16日作出,5月10日又按撤诉处理,判决至今没撤消。
2006年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人张凤明的申诉,但法院档案室内找不出54号判决底卷,庭长告诉申请人张凤明说:“判决底卷在个人手里没有拿上来”,经过两个多月的时间,找到了54号判决底卷,但确改为538号,目录不见,还撕下三张卷页,分别为75号. 76号. 77号.嫁“劫”已成为事实。判决底卷内两列违法事实在卷宗里面,大量建房依据掖藏在卷宗里面,一份三间房事诉状及三间房屋认定书,也在卷宗里面,这些事实和依据,也足以证明了枉法判案的事实。错案54号判决,权属为四人共有财产没有证据,有地照为证,诉此房在原基地所建,与事实不符,有简易房照片方位为证,用老房材料与事实不符,用在建简易房上,有照片为证,诉申请人张凤明工作不久与事实不符,有个人简历为证,申请人张凤明15岁已参加工作,实其当时已工作十个年头,这就是办案人歪曲事实,也是暗中操作的事实表现。
申请人张凤明提供相对依据,但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审案二厅不确认事实,讲不出法理以服人,反驳回申请人张凤明再审裁定。
“54号判决案”,张冠李戴,单方面暗中操作程序,父分儿产,古今之奇,伦理之反,八百元钱,老人一间半房分产于申请人张凤明,从数字来看,一间半房价格理当合适,又符合伦理。因没有事实依据,这也是签名页张上面没有内容所造成的,如知道判决书内情,何待今日。没有判决内容所见,诉讼期限又从何日来计算?
敬请问个位律师此案就原告张凤明该怎样做才好?谢谢各位!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09-02-07-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