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中的司法鉴定

??本人于09年2月[隐]日约[隐]时[隐]分,骑乘一辆红色女式摩托车[隐]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隐]路口公交站点处时,一辆白色小轿车由背后驶来并超车至本人左侧平行行驶,当其超车超至半个车身时突然故意右打方向盘,用其小车车身将本人及所骑乘的摩托车挤撞翻倒(当时道路状况良好无其他紧急或危险事件需要避让),而后其加速向前向路口迅速逃逸未做停留。此事故造成摩托车车身、车头镜等多处受损,并造成本人从摩托车上摔落受伤。

  后面报案后交警将逃逸车辆传唤到交警大队处,发现小车上有刮痕,并初步比对两车后认为刮痕是一致的,但小车车主不承认。后交由司法鉴定进行微量分析,在分析报告中,没有刮痕的比对鉴定,对取样微量分析却是结果为:摩托车的微量分析里含元素钠、铝、硅、氯、钾、钙、铁、铜,小车的取样分析结果只写:有机物。鉴定结果为两物质不是同一种物质。

  想向广大的法律朋友问一下:

  1、司法鉴定的分析方法、过程,比较的流程、比对的参照物、其测试过程是不是要在鉴定报告里有说明?我的这份报告中没有。

  2、司法鉴定过程中如何保证其测试样本的准确性?

  3、微量分析中各元素的含量是不是需要有说明?

  4、微量元素分析中只写“有机物”是否合适?因为“有机物”可不是元素。

  5、对于其所用的测试设备是否要有测试能力和测试精度的说明?

  6、对于取样有什么样的要求?

  7、93年别克车的外漆是什么涂层?是不是所谓的“有机物”?是什么材料?涂层有几层?分别是什么成分?

  8、这样的鉴定结果对我来说如何处理本次鉴定?

  9、如何处理本次事故?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09-02-14-状态:未解决]
范修奎律师的解答:

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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