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何如此难?
时间:2010-09-01 10:14:10 作者:法援亮剑 文章分类:委托律师
某某因涉嫌犯罪,被某某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可以说是一件很普通的刑事案件,当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委托了律师,要求会见该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往往以办案警官出去办案了或者主管领导出差了,或者说开会,甚至办案人在办公室而说出去了,来欺骗律师。总之找一些不是理由的理由,就是不安排律师会见;给律师一拖再拖。如果委托人委托的是本地律师,那还好点,大不了律师多往侦查机关跑几趟;如果委托人委托的是外地律师,那可就惨了,侦查机关也以这种理由推脱的话,这位律师那就辛苦了,不只是一趟两趟的问题了,很可能就得三趟或者五趟,甚至跑更多次数,也不一定见到自己的当事人。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何如此难?是法律原因还是人为因素,根据我这几年的办案经验来看,我认为是人为的因素。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1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律师的职责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且就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方面出现了不应当出现的问题,那就是会见难。为什么呢?侦查机关以刑事诉讼法“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律师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也可以不派员在场。但是侦查机关在实际执行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过程中,不论是什么刑事案件,只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都必须有侦查机关的干警在场才可以会见,否则就不安排律师会见。
依据最高法院等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经侦查机关批准;对非涉密案件,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关于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会见。但是,在一些具体案件中,侦查机关没有严格的按着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会见,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律师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难,本人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刑讯逼供,怕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提出控告;
二、侦查机关认为律师会见后,对其提取口供以及搜集证据不利,现在的侦查手段是先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后,再根据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搜集相关的证据;不像外国的刑事法律制度那样,是先搜集犯罪的证据,然后再传讯犯罪嫌疑人,即便是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也可以定罪量刑。
三、侦查机关怕律师会见后,给其他犯罪嫌疑人串供(指共同犯罪案件);也怕律师教给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的能力;本人不排除极个别的律师有这种现象,但是大多数的律师不会这么做,为了这一起小小的案件,丢了自己的饭碗啊!从而也可以看出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值得怀疑?
本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删去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
二、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聘请律师,侦查机关的每次讯问,受聘请的律师应当在场,并在讯问笔录上签字,侦查机关或律师应当实行全程录像,以保证案件的质量。
总之,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是对其是否犯罪有嫌疑,并不一定就是罪犯。所以对其合法的权益应予以保护,现在我们国家是法制社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侦查阶段打击犯罪与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同等的责任和义务。本人希望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多一点合作;少一点障碍,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不会那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