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何如此难?

时间:2010-09-05 11:31:05    文章分类:委托律师

    一文于2007年7月发表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该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的答复”中说:“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自2008年6月1日起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非涉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会见时,除法律有规定的之外,不再派员在场;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复制全部的卷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国家安全厅、河北省司法厅于2009年10月30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也同时规定了非涉密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被监听。而现在的执法环境又如何呢?

      我作为一名主办刑事案件的执业律师,最近到邢台市所属的公安机关办理了一些刑事案件,无一件案子不是经过批准的,没有批准,律师到监管部门会见,监管部门根本就不安排会见。新法的颁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复以及地方性的明确规定,总算看到了希望,但是希望之余,又得到的是失望。新律师法已经实施两年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并没有改变,律师提出会见时,侦查机关仍然以种种的理由拒绝,仍然采取推、拖和搪塞的方式,而且仍然需要经过批准,并且派员在场监听。其行为已经严重的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法定程序和规定,严重的损害了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侦查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的主办机关,更应该模范的遵守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程序,提高刑事侦查的业务素质和搜集证据的能力;不要以阻碍律师会见、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的行为,搜集不合法的证据,来指控犯罪嫌疑人,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事案件疑罪从无的立法原则,同时也违反刑事诉讼法必须以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之规定。其行为严重违法。     

       律师接受委托后,到侦查机关交完手续后,不给批准就会见不了自己的当事人,律师就得三番五次的往侦查机关跑,一个案件三趟、五趟的办不了安排律师会见的手续,往往导致委托人与律师的关系恶化,也就导致了委托人对律师的不信任。如果想解脱这种恶性循环的关系,那就需要我们广大的律师同行。共同维护我们律师的合法权益,坚决的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作斗争。就一定能够争取更大的胜利!

       我们律师也呼吁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严格的按着法定程序和法定的期间,安排律师会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律效果。我也真正的希望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我们广大的律师为我们刑事法律的进程,做出一点贡献!

        本人的一点见解,不妥之处,请雅正!!

执业机构: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邢台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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