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17 17:59:29 作者:郭保全 文章分类:司法解释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
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5月12日 冀高法[1998]4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法发[1998]3号文《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转发你们。根据该规定要求,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研究,确定我省执行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为: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八百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32号文件的通知
(1997年1月14日 冀高法[1997]16号 )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32号文件《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32号文件第一条要求,联系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我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具体数额标准一般为: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四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标准执行。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
现将省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9月13日讨论通过的《全省审理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执行标准》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全省审理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执行标准
根据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02]18号《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的要求,确定全省审理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执行标准。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