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对新增的面积补交房款
张律师,您好!首先感谢您百忙之中为我答疑解惑!我的这套商品房是在07年9月以期房购买的,按照合同房产公司须在08年12月31日交房,但实际交房一直延期到09年3月31日。以合同中违约条款的规定,对延期三个月以内交房的情况,房产公司每天须按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计付违约金。但最近收到的交房通知中,房产公司非但只字未提违约责任事项,却以实测面积增加为由要求补交房款。后经我们一些业主与绘测公司了解,增加的面积主要是由于外墙面那三公分的抹灰层,致使公摊面积增加。绘测公司解释,按规定08年前交房的这部分面积是不计房价的,而08年后交房的须计入房子总价。对此,我想咨询一下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有,像我这份07年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适用?房产公司是否有转移违约责任的嫌疑?请张律师给予解答,谢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09-04-07-状态:未解决]
周扬律师的解答:
这要结合你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来分析。你可以就开发商迟延交房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