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次要责任,如果没有怎么提出异议?

您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1年02月19日02时36分许,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A-----号(套牌)“富康”牌小车沿大道由东向西飞奔疾驰行驶至农贸市场前路段时,与在道路上贩卖蔬菜的张某、李某、王某相撞,造成张某、李某、王某三人不同程度的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后,肇事者弃车逃逸。
(注:在农贸市场前道路上经营的原因:由于农贸市场内以没有地方经营,但农贸市场管理方没有提供和划分经营场所,所以就在农贸市场外的道路上经营。但农贸市场的管理方每天还是照常收取管理费用,也没有对其在道路上的经营场所指出不对和进行制止。 )
现在交通警察大队下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说他们四位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此事故。经研究认定:当事人管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李某、王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此三位当事人都表示不服,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您对此怎么看!谢谢您,急需您的意见!
咨询者: 湖北  [咨询时间:2011-03-06-状态:未解决]
周扬律师的解答:

农贸市场前路段是否限速?管某无证驾驶、驾驶套牌车等存在明显过错,是造成事故的主因;肇事后逃逸更是加重情节;若超速,则应当由管某承担全部责任。至于张某、李某、王某占道经营虽有过错,但管某应在正常速度下可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的,故,不应由三位伤者承担责任。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一证据,不是唯一确定赔偿的依据。应当根据各种因素确定赔偿责任。具体情况还需进一步了解。建议带齐材料面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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