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4-27 07:19:51 文章分类:案例选登
仲裁费用的承担,是指仲裁机构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在裁决书或者调解书中确定仲裁费用在当事人之间如何承担法。商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按结案方式不同仲裁费用的承担有以下两种做法:
1. 案件经裁决结案法。商这种情况下诉讼费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法。商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法。商
2.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法。商
无论以何种方式结案,仲裁庭都应当在裁决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法。商
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两部分法。商
案件受理费是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的费用,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以及维持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开支法。商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1000元及其以下 最低不少于100元1001——50000元5%10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50001——100000元4%25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100001——200000元3%45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200001——500000元2%7550元,加收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500001——1000000元1%135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1000001以上部分0.5%185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上述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在两种情况下可以退回:
1.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应当全部退回法。商
2. 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由于此时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仲裁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法。商
仲裁案件处理费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法。商主要包括有:
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提取合理费用;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法。商
上述第2)、3)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法。商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案件处理费200000元及其以下部分1%按争议金额的1%计收(最低收费基数为:双方均在上海的1000元,一方在外地的1500元,双方均在外地的2000元)200001——500000元0.75%2000元,加收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0.75%500001——1000000元0.4%42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1000001——5000000元0.3%62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5000001——10000000元0.25%182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25%10000001元以上部分0.05%307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05%
若当事人预交的案件处理费用超出仲裁庭的实际开支,或者实际开支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理标准的,仲裁委员会都应当退回,而不论案件是仲裁完毕还是因故终结仲裁程序法。商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案件受理费和仲裁案件处理费退回的情况有一个例外,当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但是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均不予退回法。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