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伤认定不服,怎么办?

时间:2017-11-03 15:25:03    文章分类:工伤赔偿

文/郑艳丽 13838273857

对于工伤认定不服,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对社会保险行政机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不服,另一种是,对社会保险行政机机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述两种情况下救济途径是一样的,一种途径是可以依法向作出工伤认定决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的上一级社会保险机行政行构申请行政复议,另一种途径是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如选择申请行政复议的,对于复议后的决定仍不服,仍可以再提起诉讼,为了节约时间,大部分劳动者或单位会直接选择直接诉讼的方式。那么,本文今天主要讨论的是,对于经过复议的工伤认定和直接诉讼的工伤认定,选择谁为被告的问题。

1、对于工伤认定(包括不予受理决定和工伤认定结论决定)不服,直接诉讼的情况下,这个比较简单,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为被告即可。

2、 对于工伤认定(包括不予受理决定和工伤认定结论决定)先进行复议,再进行诉讼的情况下,谁是被告的问题,又分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的工伤认定决定,

那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如果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维持了原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那么,应以原社会保险行政机构与复议机构即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机构为共同被告。

其次,如果复议机构改变了原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的工伤认定决定,

那么,应以复议机构即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机构为被告。

最后,如果复议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这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如果是对在社会保险行政机构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那么,以原社会保险行政机构为被告即可,

另一种是,如果是对上级社会保险行政机构不作为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那么这种情况下,以复议机关即上级社会保险行政机构为被告即可。

法律规定索引: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2、《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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