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将员工档案丢失,能否劳动仲裁?能否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时间:2018-01-03 11:51:02    文章分类:仲裁诉讼

一、对于单位丢失员工档案,劳动仲裁机构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其受案范围,但法院对此类争议可以受理,具体法律依据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

(2006年6月13日 [2004]民立他字第4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皖民一他字第19号《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以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起诉原单位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对于如何赔偿损失,经查中国裁判文书网各地的案例,各地的法院判决不一,有的支持赔偿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的,有的不支持赔偿,仅让单位补办档案的。

对于支持赔偿损失的,赔偿多少损失,经查询案例,主要参照未缴纳社保如何赔偿损失的基调予以赔偿,还要看双方在此过程中的过错。

如已经退休的,单位将档案丢失,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关于张永新主张养老金损失问题,考虑张永新参加工作较早,五常农行将其档案丢失,对张永新以前工龄待遇造成一定损失,该损失予以支持。参考与张永新有相同经历人员与张永新养老保险数额差1700和参考平均寿命75岁计算。关于张永新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结合本案实际和五常农行的过错,酌情予以支持,张永新请求过高,予以调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赔偿原告张永新因档案丢失减少的养老保险损失306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二、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给付原告张永新因档案丢失造成的精神损害20000元,

二审(2017)黑01民终456号民事判决书:张永新对其主张养老金损失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据此,可以酌情适当减轻五常农行的赔偿责任。综上,一审判决全额支持张永新306000元损失诉求,有失公正。五常农行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赔偿养老金损失过高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结合五常农行诉讼意见并综合考虑本案各种因素,本院酌定五常农行赔偿张永新档案丢失养老金损失为1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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