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相关规定
我与2006,6之2008,2应聘某物业公司,辞职后老板多次邀请我回来,于是2008,4,15至2009,3我又干了一年多,这两次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实施条例第2章,第6,7条规定应该给经济补偿,但是我拿不准,这两个时间段是不是都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裁决,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恳请律师给与帮助,谢谢!
咨询者: 河南 [咨询时间:2010-08-23-状态:已解决]
郑艳丽律师的解答:
自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只要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如果你索要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双倍工资时,第一资只能索要一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