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补偿

2011年6月8日,申请人受聘到被申请人处从事商品部采购主管工作,工资为每月6000元;工作时间为每日的9:00至17:30,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2011年6月8日至2011年12月16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否申请: 1. 支付2011年6月8日至2011年12月1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37600元;
2.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
3.补缴2011年6月8日至2011年12月16日期间的五险一金。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12-14-状态:未解决]
阎书波律师的解答:

你的有些主张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你应该不是在试用期内被辞退的吧。Q Q2497652768

我咨询阎书波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北京上泽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海淀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名誉侵权 交通事故 消费维权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阎书波律师 > 阎书波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