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谁为主

你好!我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董事任期为4年,公司法规定为3年。现在是否要按公司法修改合同、章程?有矛盾的地方以谁为主?谢谢你!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3-04-15-状态:未解决]
陈建平律师的解答: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无需修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董事任期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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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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