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必须向用工者缴纳哪几种金

2003年我与四川万源市烟草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到2009年一月,烟草公司为了规避一些责任,我们改与劳务公司签订了二年用工合同,(合同到期时间2010年12月31日)但实际用工单位还是烟草公司.并且烟草公司没有与我们签订合同,与劳务公司的合同拿去盖章后也没有给我们一份留存.。
到2010年3月底,我们聘用工经过考试后,我被淘汰,鬼使神差下与烟草公司签订了中止劳动合同书. 烟草公司没有其它理由,就仅凭一次考试要解聘我。
请问如果烟草公司到4月22日,一定要非法解聘我,那么它除了经常补偿外,还要为我缴纳的具体有哪几种金,具体应该缴纳多少,及缴纳到什么时候。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0-04-22-状态:已解决]
吴京京律师的解答:

交社保,交到你离职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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