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是指双方签定日期还是指合同条款上的日期?
一是;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是指双方签定日期还是指合同条款上的日期?
我的劳动合同条款上的合同期限是2009-12-1~2010-11-30,我本人实际签定日期为2010-1-9,请问哪个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二是:我是2009-11-19进单位的,公司是20084-4-12左右为我进行补签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上的合同期限是2007-11-19~2009-12-1,后面双方签名处的签定日期为单位打印的日期2007-11-19,我当时忘了手写实际签定日期,请问那个打印的非我本人手写的与实际不一致的日期有效吗?还有一点,合同的第一页的下角有写明 [无锡市社会劳动保障局制] 2008年1月。这里可以证明那个打印的非我本人手写的与实际不一致。
现在公司要想与我协议解除合同,请问我能否就以上两点要求公司给我第一点的实际4个月没有合同,第二点的实际1个月10天的没有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可以要求的话,合同法多少条有规定?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0-05-17-状态:未解决]
吴京京律师的解答:
1、以劳动合同条款为准。
2、可以要求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