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又是谁在践踏法律的公正
尊敬的律师和网友:95年2月江苏金湖县检察院以调查“敲诈勒索”案为由。将我关审了15天,逼着找了1万元当押金才放人。由于“敲诈勒索”没有事实依据,就定我贪污4079元,受贿300元,违法所得3780元,合计8159元为经济问题予以没收。经过申诉退还了4109元,剩余4050元改定违法所得、实际就是与法无据!可申诉九年到最高检都没有用,整个案件没有经过公安和法院,只是检察院一家所为,可申诉定性是刑事。另外还给我戴上了“敲诈勒索”等10几个黑帽子,到2007年12月29日在县纪委的建议下,单位才把帽子摘掉(不知检察机关的帽子是否还留着?原因:帽子是检察机关给戴的,还有什么所谓的司法建议--不许单位用我)。16年啦!谁是谁非?谁对谁错?都在困惑中煎熬……时至今日甚至中共预备党员的组织关系都无处寻找。难道:听民声、知民愿、解民忧、顺民意在某些人眼里只是标语口号吗?是谁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又是谁在践踏法律的公正?难道不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吗?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监督部门。请问检察机关:你们监督有范围吗?你们自侦“敲诈勒索”案件,不经公安、法院。自审、自判、不公诉;就这么定决刑事案件。符合不符合我国的法律程序?符合不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合法?那么法院的职能是什么?明明是违法办案!为何讨回公平公正就那么艰难?法律的公正何哉?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0-05-18-状态:未解决]
吴京京律师的解答:
向上级部门申诉,走信访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