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国发【1978】104号文第一条第二项

律师先生:
我是南昌市铁路局南昌电务段电力工(高空,特殊工种),党员。在对退休政策的理解上(年龄无争议,下同),我与单位是大相径庭,依我对国发【1978】104号文的理解,我不符合国家退休规
定。我也不想退。而单位却以我“符合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准予退休”,强行给我办理了退休。为此,我已力辩了三年。
下面我从两个方面阐述我对有关退休政策理解。恳望领导指点。给予公正评判。
《一》国发【1978】104号文第一条第(二)项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理解为:‘连续特殊工种工龄满10年的’。
理由(1):依据国发【104】号文第一条第(二)项全部是针对特殊工种的政策,其所述的‘工龄’应该是指‘特殊工种的工龄’,而且应该是‘连续’的。正如该条第(一)项全部是针对除了特殊工种以外的其他所有工种一 样。
理由(2):依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07-11”第六条:
  “ 从事...高空...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 ------------------ ======
具备下列是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 。。。。 
(一)从事高空...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
。。。。----。。。。。。。
理由(3):依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第四条:
“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10年”。

理由(4):依据江西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个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1980.7.31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条:
   “ 从事...高空...工作的工人,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 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
上述年限是指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的实际年限”。

上述理由(2)(3)(4)依据中都明确解释清楚了 ;‘必须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满10年的\'。
而国发[1978]104行政法规中只有“连续”,因而‘连续特殊工种工龄满10年的’理解是正确的。

《二》上述劳动部规章及地方法规中有条件(累计)的退休应该是授权性的。
(1)理由(2)(3)(4)依据中的“累计满十年的”是有条件(累计)的退休,必须满足该条件,才“能够(许可)”退休。即当事人符合该条件了,打算退休,提出申请退休,这时才会产生
“ 能 够(批准)”退休。反之,若当事人符合该(累计)条件,却不打算退休,不提出申请退休,又何来的能够(许可)?没有前因,哪来的后果?前因,后果缺一都不行。否则是否是断章取义?
(2)理由(2)(3)(4)依据中的‘必须(需要)’是‘必须(需要)’满足其条件(累计),才能够退休。而不是满足了其条件的‘必须’要退休。 (3)(104)号文用的是“应该”,既满足了(104)所述条件,就必须‘理所当然’的依法退休。(104)号文是国家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行政法规,是强制性的,义务性的,任何企业,个人及各级劳动部门都必须无条件遵守。
(4)依据立法法 第七十九条:“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无权更改行政法规,不能断章取义的拿规章和地方法规里的片言只语说成“就是”(104)号文的规定。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对于行政法规只能是贯彻执行,。我认为:上述劳动部规章及江西省法规的“累计”完全是因当时顶职,提前退休形势所需,在不改变(104)号文的规定下,也给予了特殊工种工人一个选择权,既“才能够”应该是授权性的。是当事人应有的享受权利(国家很多文件中有,江西省赣老社养【2003】26号文的“享受”;“江西省直统筹企业及职工规定内提前退休工种人员退休发布日期:2008年07月09日 1、企业对拟退休人员进行公示,无意见者报主管部门审定报批。”中用的是“拟”。也有),当事人有权享有,也有权放弃。
作为单位,有权利剥夺当事人基本权利吗?
到低是企业说了算数,还是国家法规算数?
我们国家在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执行上行法。如果企业部门执意执行下行法,你们管吗?
我争取合法权益,能够“算了”吗?

同在南昌市,效益不好频临倒闭单位,特殊工种工人累计满十年要求退休,就是不“允许”退。而我在铁路,较稳定,说我累计特殊工龄已满十年,强行给我办理退休。为什么在同一城市,使用两种不同的政策?两种不同的政策交替使用的结果是:工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依照我单位的解释,本文抬头可写成:“你已累计特殊工作工龄满10年,按照规章和地方法规的规
定,你已符合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准予退休”。 或者:“你已累计特殊工作工龄满10年,按照规章和地方法规的规定, 你已符合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准予退 休”。如此矛盾的解释,荒唐可悲之极。我真无法想象我的单位有什么本事再把“才能够”插进(104)号文中 去。
国务院领导看得懂吗? 有这样解释行政法规的吗?
国家法定的退休政策到底有几个版本?
实望国家领导尽快给予政策梳理。 并负责的向你们报告:江西境内无法解决此问题!
致此 礼 !

手机:13879182242 南昌铁路局南昌电务段 徐善国
住址:南昌铁路六村29栋二单元201室
咨询者: 江西  [咨询时间:2010-05-30-状态:未解决]
吴京京律师的解答: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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