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莒县法院 枉法判决 颠倒黑白 蔑视法律的至高无上

对翟玉运诉我债权转让 一案的陈述 强烈请求媒体关注
   此案发回重审后莒县法院竟然又维持了原判真是无法无天 
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法院 枉法判决 颠倒黑白 蔑视法律的至高无上
1 翟玉运诉我债权转让不成立。我与转让人张全军的石材荒料买卖合同没有履行。张全军付了我5万元定金。合同中表述为预付款后即音信不见了 。和他的履行期为六个月。我在六个月内为张全军备足了石料。找不到张全军履行合同,我多次找中间人翟玉运催办。翟玉运说张全军在北京的合同没拦下来。石料拉了没出销。我没办法只好将被好的石料压在料场。并到处打听怎么处理。其中有一次我们 ,《 另两得和张全军订合同的人。》》找到了翟玉运该案的代理人,郭星群咨询该怎么办 郭星群对我们说,你们管他干什么,都过了履行期限了,他不来拉料,是他违约,你们拾着他的预付款就是了,张全军与我的石材荒料购买合同不是一个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个无争议的债权,是个待定的债权,如过我违约,或者我们有返还协议。张全军就可以把债权转让给别人,并可以寻求我赔偿其损失,原告为什么没有要求赔偿损失,是因为他明知张全军违约了,该债权未定。所以该债权转让不成立,原告请求应驳回。 2 张全军到庭做的调查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张全军是本案得厉害关系人,翟玉运败诉就是张全军败诉,张全军绝对不会陈述对翟玉运不利的案情,该案张全军完全可以自己到挺主张权利,因为他亲自主张对其不利,就选了个债权转让的方式。让中间人翟玉运出面主张权利。逃避其违约责任, 3 该案原告违约已非常明显,张全军与我订合同的同时与我村另外两家石材厂也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也没有履行,难道都是我们违约了吗?。合同期满一年多了,原告找到我们适当退款。我们不同意。原告向莒县公安机报了案。称我们合同诈骗,莒县公安局一个姓申警官把我们传唤到寨里派出所询问了我们。并到我们的料场查看了我们备的料拍了照片 。认为我们不构成诈骗,原告翟玉运在向公安局的陈述材料中亦称。。《张全军在北京的工程为揽到,石料没处销》。这还不能证明是被告守信。原告违约吗 ?这样的债权转让成立吗,还有没有公平和正义。还有道德吗!!!,法律能支持这样的行为吗 ,人民群众有冤屈找谁说,法院支持这样的行为社会那不就乱套了吗,为事的有个标准 得让人民群众信服 在社会上站住脚 得受到社会的认可 4 我反诉让原告赔偿十万元是根据我们的合同当中约定的提出的。 合同约定违约方双倍赔偿对方损失 张全军在订合同时付了我五万元 《 其实我只得了四万一千六百元另外八千一百四十元被翟玉运吃了回扣>> 预付款 张全军没有履行合同 该五万元不但不能退 还应赔偿我50000元 这才叫双倍赔偿 所以我反诉要求100000元 我的损失不只100000元 是几十万元 我为了减少诉讼成本不请求评估损失了 只根据张全军的预付款额 <<实为定金 >> 我提出100000元其余损失放弃 这也符合民法规定 并不是没有证据 5 名为预付款<< 实为顶金》》 ,在签合同是张全军付款50000元 。 称预付款这是愚弄我不懂法 ,如果是预付款那我就给他预备款额得料就行了,后再付多少款,我就在给备多少料就行了,在合同中张全军就无权约束我不经其同意不得卖料与他人。从合同中的约定内容足以说明张全军付得50000是定金,不是预付款,该五万元约定了我将荒料全部卖给张全军。不经张全军同意不得卖给他人,这难道还不是定金。法律规定 ,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不得请求返还定金,,原告的请求是无理的、庭审中大量证据都证明了原告违约 是定金还是预付款不能只从字面上表述 。要看合同的内容和作用。不是预付款假如是预付款。也不能想退就退。合同签订了 。荒料我备了 。原告为什么不要了。事隔两年了要求退款。什么理由 。正当吗。合同签订即生效。在履行期内不履行合同。履行期过后要求退款。有这样的道理吗。如果我买来的物品不想要了能退货吗? 原告这样的请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话 ,社会上的交易秩序还怎么维持 不说法律规定了就连个庄户理也说不过去 。要求退款应在合同履行期内提出。事情得有个是非曲直 。法院应该支持正义 。保护正当行为 。维护社会和谐秩序 。才能有公信力。 答辩人 翟怀朋

电话 13706333315 邮箱 jxshicai@163.com qq 783286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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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材荒料买卖合同
   甲方:张全军 乙方:翟怀朋
   甲乙双方经好友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 甲方责任与义务,今甲方向乙方收购蒙山花荒料,每立方荒料以七百元价格收购,此价格为乙方必须把荒料送到甲方指定料厂在寨里乡之内,甲方签订合同之日起,预付乙方五万元人民币作为预付款。此款用完时乙方通知甲方继续给乙方付款,自通知之日起,甲方十日内不能支付,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供货,在供 货期间甲方安排指定人员在乙方料厂确认荒料。
   二 乙方责任与义务,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不得向外销售甲方所能用规格的所有一级荒料。乙方将荒料拉入甲方指定货场,乙方须负责给甲方开具运输矿产当中所需的矿产路单。在合同期内,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销售甲方不需要的荒料,乙方必须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荒料真实,保质保量。
   三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为六个月,自2006年3月20日至2006年9月19日。
   四 违约责任:此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如任何一方违约,必须付给另一方双倍赔偿五 合同争议:双方如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由法庭裁决。
   六 如双方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损失双方不许负法律责任。
   七 本合同共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06年3月23日 至 2006年9月23日

日照市中院的裁定

本院认为 原审任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一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莒县人民法院<2008>莒商初字811号民事判决.2.发回莒县人民法院重审 感谢日照市中院纠正莒县人民法院对,《翟玉运诉我债权转让一案的错误判决》》。已发回会莒县重申<2009年8月19号开庭>。我再次表示感谢。同时也希望莒县法院能认真公正的还我一个公道。希望大家继续关注莒县法院的判决。 本案与2009年8月19号在莒县法院重审至今没有消息法院长期冻结我的账号资金给我造成很大损失该有谁来承担。强烈请求媒体予以关注

2010年4月12号莒县法院竟然原封不动的维持了原判实在是无法无天。玩弄法律
日照市莒县法院弘扬罪恶。扼杀真理。支持畜牲的请求。还是人民法院吗‘’

我送莒县法院对联 上联 说你有理就有理没理也有理 下联 说你没理就没理有理也没理 横批 法官是理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0-06-01-状态:未解决]
吴京京律师的解答:

可向上级法院申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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