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
我有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想咨询你们一下,因我单位工资太低,每月工资不够还按揭贷款,所以无奈之下将房子给出售了,但是附加了前提条件,就是购房者需要让我再住满两年时间。因为我是全权委托中介代售的,所以和中介签了售房合同,我的购房人原本是是他丈人买的,后来可能因为他丈人不能按揭贷款的缘故,所以改成他的名字,中介和他签订了合同,但是因为我有附加的条件,所以当初是他丈人和我签订的租房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两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解租,违约需付违约金六万元,因为我想他们反正是一家人也就没要求更改合同上的房东名字,现在那人以合同不是他签订为由,要我提前一个月搬出,而他的房款是打我帐上的,因为他钱不够,所以他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全部付清,但是因为理解一个人借钱的难处,所以我也一直容他将尾款拖了近半年才付清,但没想到好心没好报。如果现在他要强行要我搬出,我是否还是以这个合同的名义应付,或者我是否可以以合同诈骗为由起诉他丈人来应对。 还有就是在购房款里还扣掉了两千元的租房押金的,这笔钱能拿回来的吗?还有一点就是因为是说好免费住满两年,所以合同上只是标明先付后住的,也就没有收据之类的。
补充提问:
没有补充条件,就是提到房东不能以任何名义要求提前搬出,违约支付双倍的赔偿金额。
咨询者: 浙江 [咨询时间:2013-04-20-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