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营养费标准

我在12年12月开车在宁波出了交通事故,我是主责。对方身上有几处骨折,住院7天后就出院回家休养了。由于后来和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现在对方已经起诉,并作了护理和营养期司法鉴定(营养期90天)。在诉状中对方要求营养费为90天*30元=2700元,请问这符合法律标准吗
咨询者: 浙江  [咨询时间:2013-11-17-状态:未解决]
邴朝祥律师的解答:

比较合理。

我咨询邴朝祥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杭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银行保险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邴朝祥律师 > 邴朝祥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