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18 09:54:5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金芝仁,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
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
被告谢某,男,
被告尹某,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县支行(以下简称某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春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康菁发、邓华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县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谢某、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2 01 0年9月2 8日自愿成立了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