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18 15:06:0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原告:***。
负责人:李北杭。
委托代理人:傅靓、徐登峰。
被告:***。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李立新。
委托代理人:彭昌澍。
被告:***。
被告:***。
原告***(以下简称杭州联合银行半山支行)诉被告***(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以下简称康业物资公司)、***、***进出口押汇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陈国荣独任审理,并于2014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联合银行半山支行委托代理人傅靓、被告康业物资公司委托代理人彭昌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时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联合银行半山支行诉称:2013年7月11日,原告与新时代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杭联银(半山)最融字第8011xxx002618号的《最高额融资合同》,融资期间为2013年7月11日至2014年7月10日,最高融资限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同日,原告与被告康业物资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杭联银(半山)最保字第8011xxx002618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康业物资公司为被告新时代公司在2013年7月11日至2014年7月10日的融资期间内、人民币叁仟万元整的融资限额内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该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付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2011年12月30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出具《保证函》,同意为原告向新时代公司在2011年12月30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内提供的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5000万元整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2013年1月1日,被告魏某向原告出具《保证函》,同意为原告向新时代公司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内提供的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6000万元整的所有融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2013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新时代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杭联银(押)字第8013xxx001081号的《进口押汇合同》。合同约定融资金额美元9.819万元,融资期限为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2月21日,融资利率按年利率4.548%计算,到期支付,利随本清。对逾期押汇款项,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借款。2014年1月23日,被告新时代公司在原告处发生其他《进口押汇合同》项下25.72万美元的押汇融资逾期。根据《最高额融资合同》第八条和《进口押汇合同》第六条、第八条的约定,原告可以提前收回未到期的融资资金。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新时代公司、康业物资公司、陈某、魏某所签署的上述《进口押汇合同》、《最高额融资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函》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因新时代公司对原告存在其他《进口押汇合同》项下未按期还款的不利行为,原告依约要求提前收回本案所涉的押汇融资资金,被告新时代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立即偿付相关款项,被告康业物资公司、陈某、魏某应对新时代公司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新时代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押汇融资本金美元9.819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本息清偿日止(利息从2013年11月25日算至2014年2月17日,按年利率4.548%计算为美元1041.99元,本息合计美元99231.99元折合人民币603330.499元)。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已发生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后续律师费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另行主张)。两项合计人民币608330元。3、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全部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对其诉讼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
1、《最高额融资合同编号:8011xxx002618》一份,证明原告同意为被告一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最高额为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融资的事实。
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8011xxx002618》一份,证明被告二为被告一在原告处的融资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事实。
3、《保证函》三份,证明被告三为被告一在原告处的融资提供最高额为6000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四为被告一在原告处的融资提供最高额为6000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事实。
4、《进出口押汇合同编号8013xxx001081号》及借款借据各一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