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7-04-18 16:43:0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原告:***。
  被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钱运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近华。
  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绿港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姜杰和雷彬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绿港装饰公司委托代理人钱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7月31日,在与被告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存在欺瞒行为,擅自隐瞒并更改原告所持合同报价表中的项目明细,使项目单价全部归零,被告认为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权利;另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一式两份的规定,损害了其自身的诚信和职业道德,其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经交给被告的3900元,被告未予理睬。故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该合同,并判决被告返还费用3900元;2、判令被告方承担全部诉讼费及律师费;3、判决被告以公司名义在沈阳晚报头版头条上公开致歉。
  被告辩称:1、本公司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双方签字确认;2、按照合同第七条规定,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30%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3、原告提出预算明细报价表中价格为零,无法证明合同项目费用,我方不认可,为了保护乙方单价不外传,经甲方同意预算单价为零,项目、数量、品牌、总价承包合同不变;4、双方均在预算表后都已签字确认,可以肯定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的,我方不存在期满欺诈行为;5、甲方提出预算归零不可以,我方提出可以交换已签订好的预算交换,甲方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1日原、被告签订装修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的房屋进行装修,总价款为38703元,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合同后,原告预付装修款3900元,后发现自己所持的合同中明细部分单价归零,遂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
  另查明,合同约定的施工未实际进行。
  审理中,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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