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18 16:45:4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申请执行人俞昌焕,男。
申请执行人俞兆温,男。
被执行人西安友和机械化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学,系该公司经理。
俞昌焕、俞兆温与西安友和机械化土方工程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1)芷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西安友和机械化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欠俞昌焕、俞兆温工程款210 300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386元各承担1193元。在执行过程中,俞昌焕、俞兆温与西安友和机械化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西安友和机械化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7日一次性给付俞昌焕与俞兆温工程款210 300元、俞昌焕与俞兆温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193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芷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 兴 亮
审 判 员 李 光 辉
审 判 员 颜 朝 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鹏 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