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7-04-19 11:04:2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刘雪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小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秀琴,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陶保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桂荣,湖北金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俊,湖北金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四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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