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案

时间:2017-04-19 14:23:5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原告: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程正刚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是经依法批准的从事典当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6月20日,原告(甲方)与二被告(乙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一份,其中第二条抵押房地产约定:二被告以其所拥有的坐落于泾县泾川镇叶挺路地号为3-4-64泾国用(2008)第1512号、权证编号为房地权泾川2008字第013187号、建筑面积为120.95平方米的住房进行抵押,向原告借款。第三条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等费用。第四条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借款金额为225730元;月综合费率为2.7%,月利率为 1.1%;借款期限自2008年6月20日至2008年9月19日。第十五条特别约定:乙方违反第四、……条规定及补充协议规定必须按借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赔偿。逾期还款5天内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超过5天甲方可通过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变卖、拍卖或诉讼期、执行期直至债务完全清偿止的费用,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可重复计算。a00010696号当票……为本合同某一条款的补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2008年6月20日,二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借条载明“今借到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柒百叁拾元整。注:已汇人中行泾县支行乐荣贵的账户借款人:程正刚吴爱英2008年6月20日”。原告将典当期限内的综合费用 18280元扣除后将余款207450元划人被告指定的中国银行泾县支行乐荣贵的账户。同日,原告与二被告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房地产他项权证(权证字号:房地权泾川他字第4516号),该证书上载明原告系被告程正刚所拥有的坐落在泾川镇叶挺路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泾川2008字第 013187号的房地产他项权利人。二被告取得当金后,未按期赎当,也未续当,仅将利息及综合费用付至2008年12月21日。原告在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给付借款225730元及其利息、综合费用(利息及费用计算到借款还清止)。(2)或依法判被告变卖抵押房产归还上述借款。(3)被告承担违约金45146元并支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另经法院依法释明,被告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如应承担违约责任,则法院应对违约金调低至银行同期贷款的利息补偿原告的损失。

另查明:2009年6月4日,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裁定:不予执行。

被告程正刚辩称:(1)其未收到原告的典当款;(2)《典当管理办法》也规定,超过6个月没有赎当或续当的,为绝当。被告应及时处理当物,不能再收取综合费用。

被告吴爱英未作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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