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19 15:57:3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原告***。
法定代表人朱宝华。
委托代理人米俊杰。
委托代理人刘锦江。
被告***。
被告***。
原告***(以下简称饶河农场)与被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根据饶河农场的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对***在饶河县玉林经贸有限公司的水稻款人民币30万元进行了冻结。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彭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明、郭宝军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河农场的委托代理人米俊杰、刘锦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方证人陈某、李某某,被告方证人李某某出庭作证。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饶河农场诉称,被告***与***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8月27日离婚。此二人多年来一直在饶河农场所辖的斗文管理区承包土地。2012年***、***承包土地751亩,在缴纳了部分土地承包费后,余款31631.66元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缴纳。2013年***、***承包土地890亩,缴纳土地承包费23万元,拖欠饶河农场土地承包费51334.64元。上述二人在2014年承包土地时缴纳了土地承包费10万元,余款拒绝缴纳。***、***三年来累计拖欠饶河农场土地承包费279123.34元。饶河农场诉讼请求***、***支付拖欠的土地承包费279123.3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被告***辩称,首先,因为原告饶河农场具有行政、企业两种共同性质存在,因此饶河农场起诉***系主体资格错误;其次,因为农场没有按照行政政策执行国家2006年第25号文件和总局2007年第7号和2005年第18号文件精神,所以***与饶河农场就土地承包问题产生了异议,未达成民事约定,故未签订农业承包合同。饶河农场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系主体资格错误,请求法院驳回饶河农场的诉讼请求;再次,饶河农场起诉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2012年农业承包合同,但该合同并非***所签,是饶河农场自己签署的,饶河农场明显造假。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饶河农场向法庭提供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
1.***2014年土地承包方案原件一份。证明2014年饶河农场水、旱田亩承包费维持上一年度标准不变,即水田每亩345.80元,旱田每亩245元。无饶河农场户籍人员只能承包水田机动地,土地承包费收取标准在亩标准承包费的基础上加收40%的资源过多占有费。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该证据恰恰证明了饶河农场违反了农垦总局2005年第18号文件的同时也违反了农垦总局2007年第7号文件,更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税费改革2006年第25号文件的精神,国家正在实行惠农政策,减轻农民负担,而此份文件正证明了饶河农场行为的违法所在。
2.斗文管理区提供的关于***、***的土地承包面积的说明一份。证明***、***所种植的地块2011年经饶河农场重新丈量核实后面积为890亩,新增139亩地,新增面积承包费为33246.76元。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原有土地是其自费开发的,在原有土地的基础上***重新整理土地,致使土地面积增加。新增面积139亩土地按农场2009年的文件精神5年不收费,可农场重新丈量后却收费了,此举不符合规定。
3.2013年斗文管理区25居民组耕地承包经营合同统计表一份。证明***、***2013年种植土地890亩,承包费总额294463.04元。被告***质证认为对890亩土地没有异议,但对承包费金额有异议。其新开的139亩土地饶河农场不应该收费,其余土地收费标准严重违反了上级文件规定。
4.斗文管理区2014年耕地承包经营统计表一份。证明***、***2014年种植土地890亩,承包费总额296157.04元。被告***质证认为对890亩土地没有异议,但对承包费金额有异议。农场丈量的土地和***实际丈量的土地面积有差异,差额大约为20亩地。且其新开的139亩土地饶河农场不应该收费,其余土地收费标准严重违反了上级文件规定。
5.证人李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向饶河农场交纳承包费的情况。2012年***、***有新增面积139亩的土地,欠承包费31631.66元没有交纳。2013年共交纳了23万元,欠51334.64元未缴纳。2014年应交296157.04元,三年相加为37.90万元,2014年***缴纳了10万元,但并未说明是缴纳哪一年的承包费。被告***质证认为对2013年交纳的金额无异议,但是对缴费的标准和土地亩数有异议。
6.证人陈某出庭作证,证明陈某在斗文管理区25组担任组长,管理区安排其催缴***和***的利费。2013年***贷款缴纳了利费23万元,管理区主任和会计称***的利费尚未缴清,陈某便到地里找***、***,找了几次,***均以利费已经缴清为由拒绝缴纳剩余费用。被告***质证无异议。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利。
被告***向法庭提供证据及原告饶河农场质证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