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港湾(巴拿马)船务有限公司船舶损坏空中架设设施损害赔偿

时间:2017-04-24 10:38:5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原告 ***,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文化路14号。
  负责人 许定生,主任。
  委托代理人 谢秉法,男,舟山市电力公司法律顾问,住舟山市定海区小矸高层1306室。
  被告 港湾(巴拿马)船务有限公司(gangwan shipping s.a.),中国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雁荡路107号13d。
  原告***(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与被告港湾(巴拿马)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湾公司)船舶损坏空中架设设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电力公司曾于1999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通知其补充举证,原告电力公司分别于1999年6月14日、2000年1月20日修改起诉状提交本院,本院于2000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送达问题原告电力公司申请本院调查取证,本院于2000年5月16日向被告港湾公司上海办事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于2000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力公司委托代理人谢秉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港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力公司诉称:1997年2月10日,被告港湾公司所属的“申海”轮准备通过虾峙门航道时,误将清滋门航道认为是虾峙门航道,在通过清滋门时将本公司在悬勃鸪门上空的35kv跨海架空线(海图上有明确标注)钩断。后在舟山港务监督的协调下,双方在1997年5月16日达成了海上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但港湾公司并未按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严重侵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港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42409.32元。庭审中,电力公司变更诉请为要求港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68210.7元及利息107937.78元。为支持其诉请,原告电力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舟山市港务监督的海上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2.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政府关于索赔停电损失的报告;3.电力公司致舟山市港务监督关于35kv跨海高压线路绊断损失情况的报告;4.电力公司关于电力线路损失情况的汇总;5.35kv跨海架空线拆建工程决算书;6.电力公司致港湾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函两份;7.港湾公司支付五万元的银行汇单;8.“申海”轮船舶登记资料;9.港湾公司致舟山市港务监督要求证明申海轮修船期间的申请;10.“申海”轮海事报告书;11.“申海”轮航海日志;12.电力公司电力设施损坏照片;13.编号为13451海图一张;14.港湾公司股东工商登记材料。
  被告港湾公司未作答辩。
  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调取如下证据:1.大连海事法院向本院提供的关于“申海”轮登记材料,内容与电力公司提供的证据8一致;2.本院于2000年5月16日对港湾公司中国上海办事处职员徐霆、沈钟梁的调查笔录:证明港湾公司未注销。为查明电力公司实际损失,本院委托舟山市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就35kv跨海架空线钩断损失范围和计算依据进行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对电力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进行了核对,经庭审调查,认为其提供的第2、3、4、5号证据关于电力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数额,以本院委托舟山市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为准。其他证据均能反映本次电缆事故的情况,且能相互印证其诉称的事实,故确定上述证据材料具有证明力。对于本院调取的证据和委托审计报告,电力公司质证后无异议,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1997年2月10日0830时许,港湾公司所属的“申海”轮由印度重载经新加坡驶往中国舟山江湾船厂进行修理。当时,“申海”轮起锚进港,误将清滋门非国际航道认为是虾峙门国际航道。约1005时,该轮驶过清滋门勃鸪门航道时,船桅将勃鸪门上空35kv跨海架空线钩断。该跨海架空线路由电力公司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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