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24 13:43:3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杜宝春,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寿光市第二捕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江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江,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宝利丰公司)渔船承包、物料欠款纠纷一案,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09)青海法潍海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宝春,被上诉人宝利丰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江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学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07年2月26日,***与宝利丰公司签订“鲁寿渔0175/0176”渔船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承租期为三年,自2007年2月26日至2010年2月26日,租赁费每年60万元,三年共计180万元。第一年承包费于2007年2月26日合同签字时付48万元,2007年10月1日付12万元,租金延交时间一个月的,宝利丰公司有权利解除合同收回该租赁物,同时承担当年的承包费总额的20%的违约金。2008年2月21日,宝利丰公司与***解除了该承包合同。二、***在一年的承包期内向宝利丰公司缴纳承包费394648元,实欠承包费204531元,同时***还欠宝利丰公司为其支付的网具款2.7万元,渔政监督管理站罚款4万元,交船时欠物资款3万元,***承包期间欠物资款211300元。三、按照合同约定,***未按约定时间交足承包费,但至2008年1月6日前交第一年承包费共计394648元,上述事实***虽然未答辩、质证,但宝利丰公司逐一举证证明,原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原审法院认为,2007年2月26日,***与宝利丰公司签订的渔船承包合同和2008年2月21日签订的解除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承包渔船一年期间所涉及***欠宝利丰公司承包费204531元,欠网具款2.7万元,罚款4万元,交船欠物资款3万元,承包期间欠物资款2113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确认。另宝利丰公司主张,***违约金应承担60万×20%=12万元,原审法院认为***承包一年期间实欠承包费204531元,应以实欠数额为基数,承担20%的违约金,即204531×20%=40906元为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欠宝利丰公司渔船承包费、物资欠款等共计人民币55373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案件受理费10140元,诉讼保全费3920元,由宝利丰公司负担802.63元,***承担13257.37元。
***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错误。首先,双方签订的“渔船承包合同”已经终止无效,双方均不受该协议约束,***即无需依照该合同向宝利丰公司支付承包费,原审法院判决***依据该协议承担承包费和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有证据表明,宝利丰公司应当将有关维修费等与***进行债务抵顶,故原审判决计算承包费不正确。实质上,***仅欠3万元物资款,双方根本不存在“渔船承包合同纠纷”。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对***延期开庭的正当请求不予处理,缺席做出判决,必然导致判决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做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宝利丰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决。
二审审理期间,***就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问题提供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出院记录1份,用以证明其2009年4月14日出院后仍然需要卧床休息不能参加庭审。***就承包费的负担问题提供7份证据:1、“鲁寿渔0175/6”的渔船及船用产品检验费4896元收款收据一份,***主张证据1的检验费发票中的金额包含了证据2、3的内容,根据双方的承包合同第6条第3项的内容,“鲁寿渔0175/6”渔船的有关船舶检验费用应当由宝利丰公司承担;2、“鲁寿渔0175/6”船舶检验费通知单,证明内容同证据1;3、“鲁寿渔0175/6”(***)救生筏检修费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内容同证据1;4、署名丁建军的收条一张,载明“收到单据19张,合计52753.5元”,***用以证明袁江波经理曾口头同意以该单据所载明的款项抵顶欠付的承包费,署名丁建军的收条一张,载明“在石岛交费1400元”,***用以证明袁江波经理曾口头同意以该单据所载明的款项抵顶欠付的承包费;5、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袁江波办公室担保金1000元发票一张,***用以证明袁江波经理曾口头同意以该单据所载明的款项抵顶欠付的承包费;6、署名崔建文的证明一份,表明“鲁寿渔0175/6”渔船曾在袁江波的指示下施救三日。***用以证明袁江波经理曾口头同意以施救费用抵顶部分欠付的承包费;7、寿光市2007年度渔用柴油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及署名崔建文的证明一张,***用以证明袁江波口头向***承诺2007年国家如果有柴油补贴,宝利丰公司享有一半,“鲁寿渔0175/6”享有另外一半。
宝利丰公司认可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出院记录的真实性,但认为原审第二次开庭前***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