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24 15:23:4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原告:宁波◑◑◑◑◑限公司。,住址:◑◑◑◑◑◑港房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吕力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楼红磊,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发国,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远◑◑◑◑◑有限公司。,住址:◑◑◑◑◑◑af406室。
法定代表人:王苏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远◑◑◑◑◑有限公司海上货运理货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2010年5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万元,本院于6月1日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万元。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0年7月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0年7月14日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于201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发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