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7-04-24 15:46:0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原告***。
  法定代表人俞汉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智飞,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连铮,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法定代表人乐海波,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由审判员林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玉蓉、代理审判员鲁金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变更为由审判员刘玉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小菁、代理审判员鲁金石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智飞、法定代表人俞汉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下称基盛疏浚公司)诉称:2012年2月28日,原被告双方在厦门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基盛101船组出租给被告***(下称浙江海洋公司)用于厦门港海沧航道扩建三期疏浚工程建设,施工期从2012年3月1日开始,被告以租船方式支付工程款,每工作满20小时计三个台班,每个台班租金12000元,被告指定蔡文正作为厦门项目部的代表执行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2012年3月17日及2012年8月9日,原被告双方代表对租船费用及工程款进行了结算,总计发生租船费用及工程款为1909965元。2014年3月7日,被告公司代表谢强再次对结算进行签字确认。合同另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被告除委托厦门诚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40万元外,其余款项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船费用1509965元及该款自2012年8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如下证据佐证:证据1《租赁合同》,用于证明原告将基盛101船组租赁给被告用于厦门港海沧航道扩建三期疏浚工程,原被告间存在合法的租赁合同关系。证据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用于证明基盛101、68、208轮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为原告。证据3《同意转租声明》,用于证明基盛101轮的所有人一致同意船舶经营人即原告将船舶转租给被告。证据4《租船确认书》、《租船相关事宜确认书》,用于证明被告确认船舶施工时间及租船费用。证据5《资金汇划补充凭证》,用于证明2013年5月14日被告委托厦门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0万元。原告还申请了基盛101轮的船舶所有人俞汉江、陈剑峰、罗小兰出庭证明该轮所有人一致同意原告将该轮转租给被告使用。
  被告浙江海洋公司未答辩,未举证,也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等诉讼权利。
  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基盛68、208轮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因船舶抵押借款,原件在银行处,但该二轮的《船舶国籍证书》为原件,可以证明该二轮属原告所有。原告的其他证据均有原件,被告放弃质证且未提交证据反驳,对原告的证据均予以采信,证明对象另行分析。
  经审理查明:基盛101轮的所有权人为俞汉江、陈剑峰、罗小兰,2011年12月2日,该三人将该轮租赁给原告,租期四年。基盛68、208轮的所有权人均为原告。2012年2月28日,原被告双方在厦门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即被告浙江海洋公司)乙方(即原告基盛疏浚公司)租赁丙方的抓斗船(实为甲方租赁乙方船舶)施工,第一条、工程名称为:厦门港海沧航道扩建三期疏浚工程。第三条、1、工程范围:对施工区域内浅点进行扫浅。第四条、乙方投入基盛101船组施工。第六条、计量标准及单价:本工程以甲乙方租船方式支付工程款。1、每工作满20小时计三个台班,每个台班租金12000元(抓斗船1艘,泥驳2艘)。包括燃油费。2、以施工船舶进入施工现场时间起,至施工完成时间计算租金,不再另行计算其他费用。施工结束后5天内结算工程款总价。第七条、工程款支付:1、具体租金费用以现场技术员记录为准。2、本合同工程款不含税金。将在完工后一次性支付,乙方租船费用在业主对上述工程款确认支付后由甲方委托厦门诚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乙方。同时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数额收据。合同还约定甲方将指派一名代表执行本合同。甲方代表的任何指令以其书面签字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以基盛101、68、208轮组成基盛101船组进行施工。2012年3月17日,蔡文正以***厦门项目部项目经理的身份签署《租船相关事宜确认书》,确认基盛101船组从3月13日至3月16日工程款加调遣费总计106104元。后其又于2012年8月9日签署《租船确认书》,确认基盛101船组从3月17日至4月7日、6月25日至8月8日租船费用为2002560元,扣除已加油款,本次租船总费用为1803861元。2013年5月14日,厦门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基盛101船组工程款40万元。2014年3月7日,谢强在两份确认书上签署“同意项目部确定数”。2014年7月31日,基盛101轮的所有权人俞汉江、陈剑峰、罗小兰声明同意原告将该轮转租给被告施工,因船舶转租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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