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

时间:2017-04-25 09:35:2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原告:寿光市◑◑◑◑◑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玉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学江,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崔◑◑。

委托代理人:赵荣烈,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寿光市◑◑◑◑◑限公司诉被告崔◑◑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曰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学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荣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崔◑◑(时任该轮大副)驾驶原告的“瑞泰369”轮,在操纵该轮由南京港驶往山东莱州港途中,因被告不严格履行操船规则,于2012年5月11日05时37分许,在石岛东南20海里附近(概位:36°45′.6n、122°52′.3e),与辽宁盘锦籍个体木质渔船“辽盘渔15023”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辽盘渔15023”轮沉没,9名船员全部落水,8人获救,1人失踪(失踪船员陈建由青岛海事法院2012青海法宣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死亡),构成水上交通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威海海事局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驾驶的“瑞泰369”轮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于2012年7月5日和7月6日,因被告崔◑◑涉嫌违反避碰规则,分别作出了《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崔◑◑给予罚款8000元并暂扣其适任证书12月的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辽盘渔15023”号船主李凤楼对本案原告在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48.26万元(审理中);死者陈建家属起诉要求赔偿864753元(审理中),原告已支付408000元,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对原告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保留关于第三人李凤楼要求原告赔偿148.26万元及死者家属刘铁红等要求原告赔偿864753元而产生的对被告的诉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08000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在水上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风险,而不应将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威海海事局关于“瑞泰369”轮与“辽盘渔15023”轮碰撞事故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驾驶“瑞泰369”轮发生海上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被告是本次事故的责任人。

被告质证称,该证据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认定书在事故水域通航环境情况中记载能见距离不足100米,被告曾在(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637号案件中向法庭提交过新华网和搜狐网的关于“瑞……(本文书还有466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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