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金红、唐树正、徐奎真、唐吉喆与大连飞宇吊装服务有限公司、大

时间:2017-04-25 09:56:3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原告:蔡金红,女,满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幸福乡永庆村八委。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六一路。

原告:唐树正,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幸福乡庆宁村四委。

原告:徐奎真,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幸福乡庆宁村四委。

原告:唐吉喆,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幸福乡庆宁村四委。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六一路。

委托代理人:孔宪毅,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凤英,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

被告:大连飞宇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智仁街合力巷,现经营地址为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

法定代表人:姜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雯,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凯翔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香园街。

法定代表人:邱元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为民,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昌旭,男,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河东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红、唐树正、徐奎真、唐吉喆(以下简称四原告)诉被告大连飞宇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凯翔船务有限公司、被告关昌旭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关昌旭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四原告撤回对被告关昌旭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金红、唐树正、徐奎真、唐吉喆撤回对被告关昌旭的起诉。

审  判  长  沈  延  军

审  判  员  施      瑒

审  判  员  武  寒  霜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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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医疗事故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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