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25 10:13:4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
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
上述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发国,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桂思聪,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船舶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显军、被上诉人***及五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郑发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2015年2月16日向一审法院起诉称:***与***、***、***、***、***系“新神通188”船的股东。经股东一致决定并签订“新神通188”船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书,约定股东之间通过竞价购买该船舶,并对竞价方式、定金等作出约定。后***获得该船的购买权,并依约支付船款以及船上剩余的油料款,但***等五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无法实际履行与案外人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案外人认为***违约,要求***赔偿其损失300万元。***等五人的违约行为给***造成船舶市场价格下跌损失249.60万元。请求判令:1.确认***解除与***等五人签订的“新神通188”船舶股份转让协议书”和“新神通188”船舶股份转让补充协议有效;2.***等五人双倍返还***定金4560636.20元;3.***等五人立即返还***购船款和油料款共计21863863.62元;4.赔偿***经济损失2013753.90元;5.诉讼费由***等五人承担。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立即协助***办理“新神通188”轮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等五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49.60万元(其中赔偿***应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金300万元、船舶市场价格下跌损失249.60万元);3.***等五人承担诉讼费、先予执行费100元、鉴定费14万元。
***、***、***、***、***答辩并反诉称:一、涉案船舶已于2014年12月19日交船,船舶的主要营运人已从***变更为***,且***在交船后一直在自主运营相关航次,***等五人并不存在拒绝交船的情形。除三副王银福外,原有船员已经被***遣散更换;2014年12月19日双方对船舶存油量已经进行交接;***在2014年12月22日的通知中也只是提及***未办理股份转让手续,而未提及拒绝交船事宜。二、***未付清全部船款和油料款。***应当支付转让款23908528元,实际上仅支付23908180.72元;剩余油料款应付228522.33元,但***仅支付20万元,还欠28522.33元。***在支付所谓的转让款时用黄金凤的账号,而该账号系各合伙人确定的船舶营运专用账户,该账号上存有合伙人共有的资金,***是在用合伙体的钱买这条船,实际上混同合伙营运款和船舶转让款,导致船舶合伙资金和财务不清。三、船舶交接书并不是交船的必备条件。***等五人事实上已经交船,***不能根据船舶股份转让协议书的第十二条解除合同。除了***的25%的股份外,其他股份本身就在***名下,无需办理股份转让手续;***一直积极与***沟通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希望在对船舶转让款和油款的款项进行结算的同时办理股份转让手续,但***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办理。***故意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五、即使***迟延办理25%的股份转让手续,***也无权解除合同。1.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迟延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可以解除合同”的条款约定,***解除合同无合同依据;2.即使迟延转让股份,也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3.***和第三方签署船舶股份转让协议时,股东之间尚未就股份转让达成协议,***系无权处分,因签订合同产生的相应责任应由***自行承担。4.退一步讲,***和第三方之间的船舶转让合同中也仅约定船舶52%的股份转让,***在协议签署后已经持有75%的股份,完全可以履行该份合同。六、***的行为已经可以被认为丧失商业信誉,***等五人可以认为其已经构成预期违约,有权采取相应的行为进行抗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1.在合伙人之间未对涉案船舶的股份进行转让的情况下,***就与第三方签署合同转让船舶股份,该行为极不诚信;2.在船舶运营过程中,合伙人已经明确约定对外支付加油款不得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按照承兑汇票支付加油款会导致加油价格偏高),但是在船舶股份转让后要求***提交对账单时,发现***居然近一半加油款的支付使用承兑汇票,严重损害***等五人的利益,造成其经济损失127232元;3.***在支付转让款时直接用合伙体的专用账户,该账户上有大量合伙共有的资金,而这些资金本应作为利润分给***等五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