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26 14:08:4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2017)京02民辖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68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1964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张◑◑、赵◑◑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矗,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1964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琍,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男,1980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矗,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铭,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赵◑◑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赵◑◑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