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等公司减资纠纷案

时间:2017-04-26 14:24:1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原告:***。
  法定代表人:徐亚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节生,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傅利彬,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被告:***。
  原告***(以下简称尚航公司)与被告***、***公司减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琪琦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节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尚航公司以慈溪宏升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升公司)擅自减资侵害债权人利益为由,诉请判令:1.两被告对(2014)甬仑商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宏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两被告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2014)甬仑商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宏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的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尚航公司与宏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了(2014)甬仑商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与宏升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4年5月22日经双方对账,宏升公司确认其尚欠原告货款146650元,并承诺于2014年7月30日付清等事实,并判决:宏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尚航公司货款146650元,并支付违约金4999.5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尚航公司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甬仑执民字第340-2号执行裁定书,因宏升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财产,且尚航公司也未提供宏升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裁定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3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宏升公司于2007年1月16日成立,成立时注册资本50万元,注册资本于2011年11月18日变更为888万元。2014年5月16日,宏升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由原888万元减至8.88万元,共减少注册资本879.12万元,被告***减少出资448.35万元,被告***减少出资430.77万元,减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8.88万元;2.减资后,公司股本结构为***出资4.5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被告***出资4.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2014年7月8日,宏升公司出具减资债务担保说明一份,称其已于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了所有债权人,并于2014年5月17日在《青年时报》发布了减资公告,至同年7月8日已对债务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各减资股东承诺对公司减资前的所有债务及隐形债务以减资前认缴注册资本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同日,宏升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全体股东对减资债务担保说明予以确认,无异议”决议内容,并办理了减资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对减资事项,宏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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