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26 15:00:5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原告***。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翁雄健,***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瑛璐,***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以下简称久和公司)与被告***、***、***、***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由审判员郑斌独任审理,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翁雄健、何瑛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久和公司诉称,久和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7日,原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2011年1月15日,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从5000万元增加到15000万元,其中***认缴出资额6000万元,持股比例40%,***认缴出资额4500万元,持股比例30%,***认缴出资额2250万元,持股比例15%,***认缴出资额2250万元,持股比例15%。新增注册资本采用分期缴付方式,在2013年1月11日分别实缴出资5400万元、4050万元、2025万元、2025万元,余额缴付期限为2013年1月17日。截止2011年1月18日,新增注册资本10000万元已出资到位8500万元,公司实收资本13500万元已经舟山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舟远会验(2011)15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现尚有1500万元认缴注册资本未缴足,其中***为600万元,***为450万元,***为225万元,***为225万元。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缴纳注册资本金600万元,被告***缴纳注册资本金450万元,被告***缴纳注册资本金225万元,被告***缴纳注册资本金225万元,合计1500万元。
被告***、***、***、***辩称,2013年7月四被告因经营困难,无力投资并持续经营,一致同意向岱山县工商局提出减资申请,后又在舟山日报登报作出减资声明,故四被告并非恶意不履行出资义务,希望法院予以考虑。
原告久和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一份,用以证明2011年1月15日根据久和公司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从5000万元增加至15000万元,实收资本从5000万元增加至13500万元。
2.舟山市洛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份,用以证明截止2011年1月18日,久和公司新增注册资本10000万元已出资到位8500万元,现股东尚有1500万元认缴注册资本未缴足。
3.本院(2013)舟岱破(预)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和(2013)舟岱商破字第3-1号决定书各一份,用以证明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原告久和公司等三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为管理人。
原告久和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质证,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久和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7日,原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已于2009年4月20日前全部出资到位。2011年1月15日,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从5000万元增加到1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