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塞域与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期货欺诈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时间:2017-04-27 11:36:1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塞域。

委托代理人:易民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卫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28-1-101。

法定代表人:马满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蒋秀海,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 诉人刘塞域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期货欺诈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 (2015)二中保民初字第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为:刘塞域的起诉请求为依法确认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白银交易形式属于非法期货, 在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无效。根据诉讼请求确定案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审查交易行为是否为非法期货交易,因此本案为期货纠纷,应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根据协议约定认为在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平台的交易 并非期货交易,认定事实不清,据此将案件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处理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同意一审裁定。

本 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刘塞域的起诉请求,其提起的是请求确认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在交易平台的交易模式性质的确认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本案中,被告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不包括期货交易,其不属于期货交易所,且本案纠纷亦不属于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 引起的商事案件,因此,不符合上述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刘塞域针对本案级别管辖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 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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