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等申请诉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时间:2017-05-05 11:27:0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吴宏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亚西,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田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田丽丽。

  申请人***(简称浙江唐德公司)于2016年6月7日针对***(简称上海灿星公司)、***(简称世纪丽亮公司)、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梦响强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6年6月8日,本院对浙江唐德公司进行了询问,要求其明确申请事项及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3日,本院就本案诉前保全申请举行听证会,浙江唐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薇、王亚西,上海灿星公司及梦想强音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张磊到庭参加听证,世纪丽亮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浙江唐德公司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事项及事实和理由。

  2016年6月16日,本院再次组织各方当事人听证,浙江唐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宏亮以及委托代理人何薇、王亚西,上海灿星公司及梦想强音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到庭参加听证;当日,浙江唐德公司撤回了对梦响强音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

  2016年6月17日、6月20日,浙江唐德公司向本院提交《关于诉前行为保全请求事项的说明》,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事项。

  申请人浙江唐德公司称:

  一、权利基础。

  “The Voice of…”节目系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Talpa Content B.V.(简称Talpa Content)在中国注册有G1098388、G1089326商标(图样见附件)。在Talpa公司的授权下,第1-4季“中国好声音”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和播出。Talpa公司向制作公司提供制作宝典(Bible),并派出技术专家去现场指导,确保节目制作达到Talpa公司的要求。Talpa公司提供的节目制作宝典详细记载有:节目标识的使用、节目名称、道具、舞台、灯光、摄影机位、画面角度、录音设备、导师设置、主持人设置、现场乐队、选手的挑选流程、节目剪辑、节目风格、化妆、盲选、赛程等。第1-4季的节目模式许可合同的知识产权条款均约定,“中国好声音”的制成节目和节目模式构成要素,包括节目名称“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和节目标识(无论注册与否),其知识产权都归属Talpa公司。

  2016年1月28日,Talpa Media B.V.(简称Talpa Media)和Talpa Global B.V.(简称Talpa Global)与申请人签署了节目模式许可合同。2016年5月10日,Talpa Content和Talpa Global共同向申请人出具授权书。根据许可合同及授权书,申请人获得独家授权在五年期限内在中国区域(含港澳台地区)内独家开发、制作、宣传和播出第5-8季“中国好声音”节目,并行使与“中国好声音”节目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使用许可。同时,Talpa Content和Talpa Global明确授权申请人在许可期限内,针对其他人的侵权行为以申请人名义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鉴于Talpa公司的“The Voice of…”节目在全球享有极高知名度,而且随着“中国好声音”第1-4季在中国的热播,该歌唱比赛真人选秀娱乐节目制作及播出服务的名称“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应当作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予以保护;又由于节目标识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极高知名度,相关节目标识应当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综上,申请人浙江唐德公司享有的权利基础如下:
  (1)对第G1098388号和第G1089326号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2)对节目标识一和节目标识二(图样见附件)享有独占使用权,前述标识在第9类、第38类和第41类上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3)对在歌唱比赛真人选秀娱乐节目制作及播出服务中使用的“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节目名称享有独占使用权,前述节目名称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二、被申请人上海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的侵权行为。

  被申请人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宣传、推广和制作第5季“中国好声音”(后更名为“2016 中国好声音”)节目(简称涉案被控侵权节目)。被申请人上海灿星公司是涉案被控侵权节目的制作方,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宣传和推广使用“中国好声音”名称的涉案被控侵权节目,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文字的侵权标识。

  梦响强音公司协助上海灿星公司进行涉案被控侵权节目的推广和组织海选,在其设立的网站上宣传和推广使用“中国好声音”名称的涉案被控侵权节目以及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文字的侵权标识,并为参赛选手提供网络海选平台。世纪丽亮公司协助上海灿星公司和梦响强音公司组织和主办涉案被控侵权节目的全国校园海选。在涉案被控侵权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和广告招商的阶段,上海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已经充分暴露了其侵权行为,以及进一步侵权的意图。

  上海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和有关标识的行为,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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