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恋爱不成生恶念 持刀连伤三人获刑九年

时间:2011-03-19 19:08:04    文章分类:

一男子恋爱不成生恶念 持刀连伤三人获刑九年

作者:尹长兴  发布时间:2009-07-03 09:46:12

    因恋爱未成,竟心生恶念,持刀连伤三人,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强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王强与被害人张玲原系一对恋人,后因张玲不愿与王强继续恋爱关系而提出了分手。2008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强来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张玲家中,欲向张玲了解与其断绝恋爱关系的原因,见张玲的母亲刘英在家,便与刘英谈论此事,刘英称张玲已另交男朋友并要求王强离开,见王强没有离开的意思,刘英即打电话找人,王强见状转身到厨房取出一把菜刀,向刘英头、颈等部位连砍数刀,刘英高声呼救,张玲及其姑姥刘羽红在卧室听到声音后连忙出来阻止。此时的王强恶念未消,又持刀在张玲和刘羽红的头、颈等部位连砍数刀,之后将菜刀扔在屋内逃跑。后经医院诊断,张玲系头颈部外伤、颅骨骨折、双肩外伤、失血性贫血;刘英系脑挫裂伤、硬膜外血肿、颅内积气、颅骨骨折、头皮裂伤、面、颈、双肩、胸部、左上肢刀伤;刘羽红系额部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额骨骨折、额顶部头皮裂伤、右肩皮肤裂伤、双肺下叶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右锁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刘羽红和刘英为重伤、张玲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强因恋爱问题与被害人张玲产生矛盾,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体现罚当其罪的原则,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以及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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