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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酿事故 保险公司免赔偿
发布时间:2009-04-27 14:35:46
近日,科区法院审结原告张某诉被告贺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贺某对其醉酒驾车肇事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4月 日2时40分许,原告张某驾驶自有夏利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建国路路口时与被告贺某醉酒驾驶的自有大众轿车相撞,导致双方车辆损坏及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贺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另被告贺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被告贺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发生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酒后不准驾车,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驾驶人员醉酒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九条中明确规定醉酒驾车肇事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法律法规立法的意图主要是对醉酒驾驶等和一般驾驶在责任承担上作出区分,目的就是惩戒和警示违法驾驶的当事人。就立法而言,只要有《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就不承担责任,而应由致害人自己赔偿。故被告贺某醉酒驾车肇事所造成的损失不应由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承担。
民三庭 王爱林
